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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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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市军休服务中心: 现将《济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做好济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市级荣誉疗养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依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退役军人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5〕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本市安置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军休干部依据本办法参加本市组织的荣誉疗养活动。 第三条 市、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第四条 参加由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荣誉疗养活动的军休干部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级单位表彰的;移交政府安置后,获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先进(优秀)军休干部”的。 参加由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荣誉疗养活动的军休干部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军休干部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副大军区级、军级单位表彰的;移交政府安置后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被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先进(优秀)军休干部”的。此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军休干部参战、因战因公致残、服役时长等方面实际,适当扩大范围,但须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 第五条 市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所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分别做好参加省、市级荣誉疗养军休干部的推荐申报、组织接送、服务保障等工作。同时,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县级区域内的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组织实施。 第六条 荣誉疗养活动地点原则上安排在省内,每期疗养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程),每批次人数等情况由组织开展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年龄应当不超过80周岁,无传染病、精神疾病、危急重症等不适宜参加疗养的疾患,自愿报名并经家属同意和所在军休机构批准后,由所在的军休机构与本人签订疗养协议并为其购买疗养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疗养周期由市、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服务管理的军休干部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在一个疗养周期内原则上只参加一次荣誉疗养活动。 符合部级、省级疗养条件的,在军休干部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优先推荐。 第九条 组织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应当优先使用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军休干部医养结合合作单位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与承办单位签订疗养协议。 第十条 参加疗养活动的军休干部,其所在管理单位应当配齐配强服务保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根据实际需要,服务保障人员按照参加疗养军休干部数量1:5至1:10的比例配备。参加荣誉疗养的服务保障人员,按公务出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开展荣誉疗养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制定安全保障和应急预案,遵守疗养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省内疗养时,疗养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 第十二条 荣誉疗养坚持休养与教育管理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安排时事政治理论学习、红色教育基地参观等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军休干部进军营、企事业单位、学校、乡村等参观学习,开展座谈交流、公益慈善、国防教育等活动。 第十三条 荣誉疗养组织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分别成立疗养专项服务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单位负责疗养活动的统筹安排和协调落实工作,承办单位负责疗养对象的人员登记、食宿安全、医疗保障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疗养活动。 第十四条 军休干部荣誉疗养费用标准,可以参照本级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疗休养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经费保障,合理编制预算,确保经费落实。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制定疗养计划,明确疗养任务完成情况、军休干部满意度等评价指标,做好综合评估工作,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应当如实填写和报告个人身体状况,严格遵守疗养活动有关规定。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军休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把关,严格管理要求,严密组织实施,确保荣誉疗养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移交本市安置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县(市、区)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6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