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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5年度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6-02-2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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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113号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等有关工作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57.09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49395088X3

二、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25年度,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巩固深化基层服务阵地建设,确保运行规范高效。‌持续推进服务中心(站)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推动服务体系从“建好”向“用好”转变。通过落实基础建设标准,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与帮带,强化专职人员主责主业;创新建设“红色退役军人服务站”作为思想引领阵地;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研究制定管理标准,建立电子档案备份机制,整改不规范问题。

二是建强专业服务队伍,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坚持创新引领,通过标准化与信息化提升效能。常态化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与业务轮训,推行“一口清”标准化工作方法强化基层指导,推进多部门协同的“一件事”服务改革,落实常态化联系走访制度,精准对接需求、解决难题。

三是拓展优化服务供给,精准回应服务需求。‌构建多元化、网络化服务模式。创新异地服务模式,设立异地服务窗口与跨区域协同机制,在退役军人集中区域规范建设服务驿站,制定建设规范;依托基层网格化治理,将多项服务内容纳入网格员职责,实现政策落实精细化;建强社会优待平台,加强其规范化建设与动态管理。

四是整合资源力量,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广泛链接各方资源,形成协作共治的服务生态。健全法律援助、心理服务等综合帮扶援助机制,开展系列关爱活动;创新社会优待供给,建设特色示范场景并引导爱心企业提供专属优待,上线线上优惠服务模块;强化与相关公共服务机构的部门协同联动。

五是深化志愿服务,凝聚服务社会合力。‌以项目为抓手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坚持品牌引领,建强服务队伍,深化“一地域一品牌”建设,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特色项目在各级评比中表现突出;坚持培训练兵,打造志愿服务示范,推动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组织能力提升培训;坚持精准服务,优化服务网络,整合专业力量精准对接需求。

六是筑牢融媒宣传阵地,走好网上群众路线。‌积极运用新媒体巩固主流舆论阵地。完善融媒体宣传矩阵,开设特色专栏,利用多平台发布稿件与视频,结合重要节点开展宣传;创新直播带岗服务,搭建异地就业招聘平台,组织跨区域直播招聘活动;强化网络舆论引导,健全巡查机制。

七是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榜样带动与文化浸润营造社会氛围。加强典型示范引领,推送先进事迹,参与纪录片拍摄,编撰事迹文集;深化简报咨政功能,围绕重点工作总结典型经验;推动红色文化进校园,开展系列活动助力国防教育、红色宣讲。

(二)工作打算                                        

2026年,全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将以落实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十五五”规划为牵引,坚定扛牢“走在前、勇争先”使命担当,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体系提能、服务增效、治理融合”为主线,以务实举措巩固基础、优化服务、凝聚合力,全面提升服务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社会化水平。‌

一是体系强基,筑牢基层服务保障堡垒。‌聚焦基层站点规范运行与能力建设。推动制度落地,督促基层落实工作手册与服务清单,实现标准化运行与精准服务;加强阵地建设,纠治站点资源被挤占问题,推动专职人员聚焦主责主业,升级红色服务站建设标准;延伸服务范围,鼓励在企业、园区等场域建设拓展型服务驿站,配套实施能力提升计划;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业务素质大练兵与职业培训,探索职业发展与待遇保障机制。

二是服务升级,构建精准多元保障机制。围绕退役军人多元化需求推动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健全困难帮扶与权益维护体系,落实常态化联系制度,强化政策与资源统筹,对特殊困难家庭实施“一户一策”帮扶;深化异地服务与区域协同,巩固现有协作机制,健全异地服务保障网络;推动社会优待平台提质扩面,完善准入退出与履约监管机制,促进优待项目线上线下融合;强化信息数据赋能与部门协同。

三是融合聚力,激发思想引领与社会共治动能。‌推动服务保障融入基层治理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服务网络与治理体系融合,引导服务中心(站)加强与相关单位协作,发挥退役军人在矛盾调解、应急响应等领域作用;实施志愿服务品牌化与项目化提升,持续做强志愿服务品牌,链接社会项目与资金,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重要领域;构建融媒体宣传与思政教育一体化格局,创新宣传方式讲好体系、服务与退役军人故事,深化典型选树,营造尊崇氛围。

三、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113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57.09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来电来访、舆情收集、政策咨询、心理疏导、帮扶援助、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市退役军人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退役军人事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采集、建档立卡等工作。

(四)承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五)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权益保障部(挂社会动员部牌子)。负责接待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管理;承担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登记、政策咨询、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工作;承担动员社会力量关爱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承担退役军人的志愿服务、帮扶援助、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服务保障部。负责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承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事务工作,开展优抚救助、走访慰问等;对全市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行业务指导服务。

(四)信息保障部。承担全市退役军人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退役军人事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采集、建档立卡等工作;配合局机关做好信息宣传、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编制人数:31人

实有编制人数:29人

高卫东 张彬 曾灿 田长叶 吕永霞  王蒙  禄军 宁尚华   崔瑞荣 李玉涛 盛峰 杨波 檀辉 帅冬梅 马慧 冯淑涛 房磊    谢军 李金光 田勇 李相涛 叶福虎 刘波 张婷婷 满冬梅    刘旭 邱晨曦  刘静  张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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