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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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济宁太白湖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济宁经济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宁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办法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规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本市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1. 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 为纪念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 在全市影响较大且安葬烈士数量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4. 基础设施功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褒扬教育作用发挥较好,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除以上申报条件,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还需在以下方面带头落实有关规定,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1. 设立或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建立日常管理制度;2. 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产权清晰,配套设施完善,保护范围内无影响清净、肃穆氛围的设施及违章建筑,周边环境与烈士纪念设施氛围相协调;3. 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护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4. 烈士纪念设施配有专职讲解员;5. 烈士纪念馆改陈布展及讲解词中,对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评价恰当、史实无误;6. 积极推动改陈布展,在开展祭扫纪念、红色教育等方面发挥重要阵地作用。 已经被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烈士纪念设施,无需重复申报;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而擅自进行新建、迁建、改扩建、改陈布展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推荐;近三年在主要媒体、网络平台等出现严重负面舆情且未及时有效整改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见附件1);2. 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不少于1000字);3.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4.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5.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6. 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7. 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3-5张);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评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由保护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按照《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见附件2)进行自评,并向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报送申报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材料审核。市政府转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勘查核实,对照设施基本状况、宣教功能发挥情况、保护管理情况等3项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需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的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三)评定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照评定条件和遴选标准,根据需要采取查阅史料、实地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对评选材料逐一研究论证,评审出拟申请公布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批建议。 (三)公布备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情况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四)设立保护标志。被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附件:1.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2.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