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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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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充实基础教育阶段国防教育力量,改善基础教育阶段教师队伍结构,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3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

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青少年国防素养,鼓励优秀退役军人投身教育事业,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济宁市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和幼儿园任教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让优秀退役军人陪伴青少年成长,加强国防和红色教育,为校园增添一抹绿色,有助于培养青少年的阳刚正气和男性气魄,塑造健全正向人格,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吸收优秀退役军人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有助于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改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和性别比例,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增强全民国防意识。

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可以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实现退役军人体面就业、稳定就业,促进退役军人思想稳定。有助于继续发挥退役军人优势,弘扬勤勉敬业、乐于奉献的潜心育人精神,实现退役军人由军事人才向经济社会建设人才转变。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制度

1. 开展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教师更新教学观念、优化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2. 开展退役军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前培训。面向有志投身教育事业的优秀退役军人开展教师职业能力专项培养,帮助其掌握教育教学能力,助力考取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为考取教师编制打下良好基础。教师资格考前培训,重点培训小学体育、小学思想政治、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规定的相关内容,采取线下集中面授、在线直播及网络录播课件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小学体育、小学思想政治、幼儿园教师资格证面试考试单独安排考场,适当提高通过率,鼓励有志投身教育事业的退役军人积极报名。

3. 开展事业单位教育类考试考前培训。提高退役军人适应就业竞争能力,提升自身公考应试水平,便其掌握事业单位教育类考试答题技巧,帮助其更快进入备考和冲刺状态,提高学习效率。

以上三类培训班每年各举办不少于一期,选择师范类院校承训,参训退役军人教师免交学杂费和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二)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

落实高职扩招、专升本、高考、研究生招考等考试中对退役军人的照顾政策,鼓励退役军人报考师范类院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加分、免试、单招、优先录取等,并严格落实享受学费和助学金等教育资助政策。结合退役军人特点,着重培训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任教专业。

(三)加大退役军人就业进校园力度

一是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管理、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开发设立退役士兵校园类专项公益性岗位。

二是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考录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22〕5号)文件要求,“每年事业单位定向招聘,全市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退役大学生士兵总量的25%。如果当年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总体数量较少,定向数量不低于15%。”其中教师岗位要占一定比例,安排教师岗位专门招聘。

三是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物业、餐饮等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同时鼓励并支持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根据发展需要,定向招聘优秀退役军人担任专兼职教师、辅导员、军训教官等。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3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根据《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9000元/人的优惠政策(以上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放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条件

在制订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招聘计划时,可根据有关政策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资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

(五)强化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规划发展

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要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在理想、道德、纪律、国防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要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六)开展红色经典国防教育宣讲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遴选一批熟悉党史军史、军事知识且热心公益的退役军人,组建退役军人国防教育宣讲团,定期开展进校园宣讲活动,传授国防知识,讲述英模故事,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情操和忧患意识。每所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济宁市退役军人教师培养工作由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激励。每年教师节表扬优秀教师时,拿出一定数量名额专门用于表扬退役军人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退役军人教师优先推荐为“最美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就业之星”候选对象。

四、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教师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工作机制,按照实施意见总体要求,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迅速动员部署,切实履职尽责,密切沟通配合,设计衔接好选拔、培养、聘用、发展等各个环节。要强化各级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确保退役军人教师培养数量和质量,确保退役军人进校园渠道畅通,确保我市退役军人教师培养工作取得实效。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并监督全市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对全市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各项工作列入年度事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鼓励民办学校发挥体制机制灵活的特点,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提供经验。

五、职责分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宣传动员、审核退役军人身份,会同教育部门摸清底数,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招聘。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工作,制定退役军人教师培养、招聘等工作的总体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教育事业。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各类学校的政策指导和教学管理,牵头组织教师公开招聘中退役军人专门岗位的计划设置、招考和聘用,指导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及各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相关活动等,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各项倾斜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中退役军人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规定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合理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将定期组织联合督查检查,将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人才培训体系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县(市、区)、功能区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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