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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0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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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市军休服务中心:

现将《济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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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



济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

实 施 细 则


为组织做好济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市级荣誉疗养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依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退役军人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2〕6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一条  荣誉疗养的对象和条件。为我市退役军人部门接收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参加市、县级荣誉疗养的,需同时满足政治条件和身心条件。(一)政治条件。参加市级荣誉疗养,满足以下政治条件之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包括战时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获设区的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先进(优秀)军休干部”的。

参加县级荣誉疗养,满足以下政治条件之一。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被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先进(优秀)军休干部”的。此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军休干部参战、因战因公致残、服役时长等方面实际,适当扩大范围,但须经军休干部管委会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研究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

(二)身心条件。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需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精神病、危急重症等不适宜参加疗养的疾患。年龄原则上在80周岁以下。

第二条  荣誉疗养的分级组织。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参加省、市级荣誉疗养军休干部的审核确定、组织接送、服务保障等工作。同时,做好县级区域内的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组织实施。

第三条  荣誉疗养地点和时长。组织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应优先使用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自有疗养资源或军休干部医养结合合作单位资源,资源不足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原则上在省内确定的省、市级军休干部康养基地,每期疗养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每批次不超过50人。

第四条  荣誉疗养的申请和周期。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须个人报名、家属同意、军休机构批准,由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机构与其签订疗养协议,为其购买疗养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市级荣誉疗养每个疗养周期不超过3年,同一军休干部在一个疗养周期内原则上只参加一次市级荣誉疗养。符合部级、省级疗养条件的,在军休干部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优先推荐。一个疗养周期内,军休干部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参加疗养的,应重点走访慰问。

第五条  荣誉疗养的内容。荣誉疗养坚持以休为主、安全第一,加强教育管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一)注重身心健康。提供安静舒适的环境和营养健康的饮食,适当安排文体活动,通过自有资源和购买服务开展体检、理疗、讲座、咨询等活动,帮助军休干部放松身心、充分休息、增进健康。

(二)促进学习交流。精心安排时事政治形势报告、专题讲座等,帮助军休干部拓展视野、把握时势。采用军休干部座谈、事迹报告等形式,增进军休干部彼此了解、增进友谊。

(三)合理安排参观。将参观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红色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相结合,激发军休干部爱党爱国爱人民的情怀和民族自豪感。因地制宜组织军休干部进党性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军营、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参观学习,开展公益慈善、国防教育等活动。可适当安排参观具有当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第六条  荣誉疗养的有关要求。(一)荣誉疗养活动应配齐配强服务保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退役军人部门服务保障人员(含医务人员)按照参加疗养军休干部人数1:5至1:10的比例配备。相关费用支出按公务出差有关规定办理。

(二)制定安全保障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疗养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协调疗养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确保军休干部疗养活动安全、有序、和谐。

(三)荣誉疗养承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组织荣誉疗养活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与承办单位签订疗养协议。

(四)荣誉疗养组织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分别成立疗养专项服务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单位负责疗养活动的统筹安排和协调落实工作,承办单位负责疗养对象的人员登记、食宿安全、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意外情况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文体活动。

第七条  荣誉疗养费用标准、来源和管理。市、县级荣誉疗养费用标准,根据实际,由市、县分别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经费保障,合理安排,确保经费落实。

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把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合理制定疗养计划,明确疗养任务完成情况、军休干部满意度等评价指标,做好综合评估工作。加强对承办单位疗养执行情况的动态掌握和定期评估,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疗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玩忽职守、发生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县(市、区)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6日。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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