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中心2022年度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3-03-14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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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24号福彩中心大楼12层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承担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接收、安置等事务性工作;组织军队离退休干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市退役军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定代表人:杨传民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579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798689627Y 二、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22年度我单位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政治引领,强化理论学习,持续夯实党建工作基础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二是完成基层党组织集中换届选举。三是有序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四是认真开展党员学习教育工作。五是充分把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六是认真做好党员日常管理工作。七是充分发挥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八是完成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2、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稳步推进单位全面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二是规范了学习制度。三是严格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四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五是荣获全省“军休服务先锋”,并成功创建了省“五星级军休机构”和离退休干部“本色家园”。 3、加强服务管理,拓宽服务领域,全心全意服务军休干部 一是严格落实政治待遇。坚持执行理论学习、组织生活等制度。切实落实军休干部阅读文件、参加重大活动等制度。为军休干部订阅多种报刊杂志。 二是严格落实生活待遇。按时足额调整发放了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各类津贴补贴。全面落实了医疗保险和医疗保健待遇,确保了军休干部老有所医。《颐养军休》编印了四期共计2400份,发放到全市军休干部及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充实丰富了军休干部精神文化生活。完善走访慰问军休干部制度,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联系和巡诊走访、电话巡访制度。组织军休干部健康查体。 三是持续丰富军休干部生活。组织军休干部开展“重温峥嵘岁月、汲取奋进力量”主题观影活动,集体观看了抗美援朝历史题材片《长津湖之水门桥》。组织退休军医开展“学雷锋·献爱心”义诊活动;开展端午节走访暨“粽香军休情·喜迎二十大”党史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军休干部赴济宁市国防教育训练基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参观国防教育展览馆、兵器馆,重温入党誓词。走访慰问军休干部,每月定期邀请济宁市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志愿者服务队上门为年老体弱的军休干部开展理发、修脚、按摩等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理论学习不深入、不系统,理论学习结合业务研讨、理论成果指导工作实践不够充分。二是在军休工作创先争优上有懈怠现象,部分干部职工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由于疫情影响,军休干部文体活动相比往年同期开展较少。另外,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军休干部医养结合工作以及高效利用优质社会资源服务军休干部方面做的还不够。 (三)2023年工作打算 1、强化党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建设与军休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鼓励和引导军休干部发挥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在乡村振兴、关心下一代、社会发展、基层治理工作中发挥余热,贡献军休力量。 2、创新服务模式,全面落实军休干部各项待遇。一是坚持精细服务,创新服务管理模式,丰富服务内容载体。二是将军休干部医养结合工作做精、做细、做实。三是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红色教育、文体竞赛及参观交流等活动,满足广大军休干部的多元化需求。 3、加强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中心工作全面发展。一是进一步夯实硬件基础,提升软件水平,打造高标准军休服务环境。二是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持续增强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注重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三是突出机构建设、军休干部移交接收、待遇落实、服务管理、开展文体活动、开展医养结合社会化服务、荣誉疗养等重点工作。 三、济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24号福彩中心大楼12层。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1579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二)承担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接收、安置等事务性工作。 (四)组织军队离退休干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承担市退役军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中心党委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五)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服务管理部、养老保健部等三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服务管理部。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党的组织建设、组织管理、政治待遇落实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教育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军队离退休干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接收、安置等事务性工作。 (三)养老保健部。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医疗待遇落实的事务工作;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医养结合、社会化服务和医疗保健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中心 编制人数:31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 王书琴 邵兴亮 金建平 张 霞 张 彬 张 梁 王 蒙 丁海涛 程茂林 许 珂 徐文华 杨 静 冯振玲 杨 苗 赵 娟 迟 源 乔卫星 郭 丽 孙学斌 刘 洁 陈国庆 曾炜璐 辛 爽 王 艺 王允龙 姜志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