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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军供站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0-04-16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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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地址:济宁市车站西路16号。

单位宗旨: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军队在过往济宁及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和休整。(二)承担成批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和战时支前民兵、民工等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工作。(三)承担平时部队抢险救灾、维护稳定、战备演习等应急保障任务。

法定代表人:王超。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8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证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70800493955162R

二、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19年度我单位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制定了学习教育实施方案,支部书记讲党课,全体党员干部抄党章,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式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认真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效果明显。

二是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学习强国,支部党员平均积分达到12000分以上,同时学习“灯塔党建在线”,参与率100%。

三是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到革命圣地西柏坡、鲁西南战役纪念馆、王杰纪念馆等参观学习。重温入党誓词,不忘历史,牢记使命,缅怀革命先烈敢于担当、勇于奉献的革命精神,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意识,永葆共产党员政治本色。

四是扎实开展警示教育,观看《蜕变的初心》、《两面人生》等警示教育片,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严格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夯实廉政勤政思想基础,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条例,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注重加强管理队伍,坚持从严抓纪律,从严带队伍,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在学习工作中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军供保障任务。

按照“巩固、完善、发展、创新”的方针,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军用饮食供应水平和保障能力。

一是今年8月份我站邀请了济宁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老师为全体职工开展厨师技能培训。通过技能培训,提高了军供保障服务水平。

二是今年9月份,我站保障2019年新兵入伍欢送仪式,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军分区领导、军代处领导等参加欢送仪式,为入伍新兵佩戴光荣花并赠送了慰问品,营造了浓厚的欢送新兵入伍氛围,激发了广大市民拥军的热情。

三是军供站作为新兵运输保障的重点单位,充分发挥军供保障和协调双职能,严格落实责任,全力做好入伍新兵的饮食饮水供应保障。今年9月份,我站保障了武警北京总队、中陆参谋部等单位新兵入伍饮食供水任务多批次数百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优质、快速、持续、安全、保密的完成各项军供保障任务,受到军代处首长和官兵的一致赞扬。

三、加强站内建设,提升综合服务档次。

一是按照军供饮食供应站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军供服务楼部分设施陈旧老化。综合服务楼楼顶大面积损坏,防水效果差;二楼客房年久失修,走廊墙壁脱落。经站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军供服务楼楼顶、客房等进行维修改造。共投入资金60105元。通过改造升级,改善了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严格对照创城标准,对办公环境开展卫生整治,高标准制作文明宣传栏、公益广告牌、文化长廊,对院内、楼道、墙体进行粉刷及绿化等,共投入资金3万余元。在创建文明城市期间,要求全站人员文明出行,机动车自觉礼让行人,不逆行,不闯红灯,自觉提高作为退役军人事务局系统干部职工的文明素养。通过全站人员共同努力,2019年12月,军供站被市文明办评为“市级文明单位”。

三是为了全站党员干部职工提高政治理论学习热情,我站成立了党员阅览室。采购党建书籍、军供烹饪食谱等,制作党建文化墙、党建制度墙,配备学习阅览桌椅等,投入资金7千元。阅览室成为全站干部职工开展理论学习、主题教育的新阵地,有效提高了队伍整体素质。

四是按照军供站标准化建设要求,在市局领导的支持下,积极推进军供站迁扩建前期相关工作。

五是今年11月份,在张繁翔副局长帮助协调下,我站积极协调四和热力公司等相关部门,为军供站家属院两栋宿舍楼集中安装供暖,解决了多年来取暖问题。

六是按照联建方案计划,1月10日,在赵海林副局长带领下,走访慰问了兴隆庄街道冠庄铺村烈士遗属、退役军人、困难党员、困难群众,并发放了米、面、油等慰问品。使困难人员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关爱,更加坚定了他们战胜困难的信心。

四、存在的不足

一年来,全站同志一起尽职尽责,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

一是学习的自觉性坚持的不够好,挤时间学、抽空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是军供服务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加强软硬件设施配置,特别是如何做好军供保障社会化方面需要进一步学习和探索。

2020年,我们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准方向,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坚定政治方向,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上级的决议、决策和指示精神去做,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改革理念,严格按照做表率、重担当的要求,全面提高军供保障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资产损益情况:

上年度专项结余19.35万元。本年度收入275.54万元,其中财政收入275.53万元;本年度专项结余18.34万元。

三、济宁市人民政府军供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人民政府军供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车站西路16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负责保障军队在过往济宁及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和休整。

(二)承担成批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和战时支前民兵、民工等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工作。

(三)承担平时部队抢险救灾、维护稳定、战备演习等应急保障任务。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上级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差额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2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人民政府军供站

编制人数:14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

王超  张建华  孔岩   戴燕   逯军    冯吉华   谢伟  刘剑    刘军    王伟    赵蕾   张伟   孟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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