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6〕48号)
发布日期:2019-11-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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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鲁民〔2016〕48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10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军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让他们幸福安享晚年,不仅是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弘扬爱国拥军光荣传统的需要,也是当前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需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要充分认识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作为关系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一件大事、一项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把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好、医疗待遇实现好、合法权益维护好。 二、全面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要按照中办发〔2004〕2号和民发〔2015〕210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待遇。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对师职(级)军队退休干部,要给予与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干部同等的医疗服务照顾。 落实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制度,对军队退休干部每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安置管理单位要按照不低于40%的标准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各地制定和落实。所需经费由各地通过军休经费、同级财政保障等多渠道解决。 三、提高军休干部医疗服务水平 要牢固树立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思想,设身处地为军休干部着想,积极主动为军休干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一)及时办理军休干部医疗关系转接手续。各地要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政策,免费为军休干部办理移交前后的医疗关系转接手续,纳入当地医疗保障体系。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军休干部后,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军休干部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将军休干部参加地方医疗保障有关手续办理完毕。次年1月1日起,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由安置地政府负责。 (二)建立军休干部健康体检制度。各地每年要安排军休干部进行1次健康体检,确保军休干部有病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所需经费由各地通过军休经费、同级财政保障等多渠道解决。 (三)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优先制度。有条件地区的医疗机构,应通过单设就诊窗口或区域,提供绿色通道、保障专门病房等措施,保障军休干部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军休干部急诊,可以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证》和社保(医保)卡先看病后办理就诊手续。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军休干部需求,就近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日常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军休干部常见疾病诊疗、慢性疾病控制、健康档案管理和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医护技能培训,提供保健咨询服务。 四、加大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投入 各地要将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确保军休干部保障医疗经费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在中央财政定额拨付基础上,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市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切实减轻县(市、区)财政负担。县(市、区)财政要积极履行保障职责,确保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落实。要加强监管,确保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依法依规管理使用。 五、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要建立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的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与社会医保政策的衔接和落实。要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将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评比,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把军休干部医疗保障任务落到实处,努力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办法。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0日 (2016年7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