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5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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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济退役军人发〔2019〕1号 第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有关规定,改进和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安置计划,到我市安置的正团职(含)以下及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统筹兼顾、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竞争择优、人尽其才、妥善安置的原则,采取档案考核、知识考试、积分选岗、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符合到我省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到我市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入伍)是济宁的; (二)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济宁的; (三)配偶因随军取得济宁常住户口的(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批准转业前);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济宁的;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济宁的; (五)自主择业、因战因公致残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济宁的; (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济宁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入伍)或服役地是济宁的;一方转业的,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济宁的; (八)在济宁服役但入伍地和原籍不在济宁的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的。 第五条 到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到其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安置: (一) 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工作满15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八级(含八级)以上伤残或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 (四)父母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单位工作的; (五)入伍地、原籍或配偶结婚时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六)配偶现在或随军前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 (七)配偶为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宁城区单位工作的; (八)驻济部队干部配偶随军取得济宁城区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在军队干部批准转业前)且生活基础在济宁城区的; (九)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部队驻地在济宁的。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具体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到我市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均应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内容及时间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为准,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计零分。 第七条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考核计分按照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的原则,对每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赋分。 计分项目及标准: (一)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算起每年计1分。 (二)职务:排职13分,副连职16分,正连职19分,副营职22分,正营职26分,副团职30分,正团职35分;技术十四级13分,技术十三级15分,技术十二级17分,技术十一级19分,技术十级21分,技术九级24分,技术八级28分,技术七级32分,技术六级36分。 (三)任职年限:全军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每满一年计1分。 (四)学历学位:大专学历计2分,大学学历计3分,研究生学历计4分,学士学位计4分,双学士学位计5分,硕士学位计6分,双硕士学位计8分,博士学位计10分。参照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按学历或学位中最高分值计分一次,学历和学位分值相同的只计其中一项分值。 (五)奖励: 1.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每次计40分,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每次计30分,一等功每次计20分,二等功每次计10分,三等功每次计3分且最多计三次,二等功及以上奖励可累计计分; 2.担任团职、营职、连职基层主官且在任同一职务期间其所在单位累计三年以上受到军级以上单位综合表彰的计3分,在担任团、营、连主官职位时分别受到上述表彰的,可累计计分; 3.因支持地方建设,在“双拥”、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每次计2分,同一事由只计分一次; 4.获国家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分、15分、10分;获国家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全军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全军科研成果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分、5分、3分;获全军科研成果三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1分。 (六)其它计分项目: 1.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伤残的分别计2分、4分、6分、8分、10分; 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10年(含)以下的每年计0.5分,超过10年的,超出的年限每年计1分;既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可累计计分; 3.根据档案记载,曾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国际维和等特殊任务的,每次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的计5分。 考核减分项目及标准: (一)军纪处分: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10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5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20分,降职(级)、降衔处分每次减25分,撤职处分每次减30分。 (二)党纪处分:警告处分每次减10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15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每次减25分,留党察看处分每次减35分。 计分年限计算截止到全军统一批准转业的时间,一律按周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同一时间段因同一事由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层次奖励计分;因同一错误受党纪、军纪两种处分的不重复减分,按最高处分等级减分。 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其他计分或减分要素,依据当年国家和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考核赋分均以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档案材料记载为准。对个别因组织原因造成档案材料遗漏或记载不详的,在档案考核成绩公示期内,由原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的可予以认可。 第八条 在市直或中央、省属驻济单位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考核计分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有关驻济部队政治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积分选岗采取档案考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考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权重的60%、40%,考核、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进行折算。考核成绩以军队转业干部当年度考核最高分为基准进行折算(考核成绩折算分=100/考核最高分×个人考核成绩×60%);考试成绩以试卷满分为基准进行折算(考试成绩折算分=100/试卷满分×个人考试成绩×40%);总成绩=考核折算成绩+考试折算成绩。考核折算成绩、考试折算成绩及总成绩计算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成绩和安置计划等信息在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计划安置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选岗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在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济单位计划安置的副团职(含)以下及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选岗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选岗工作原则上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两个类别分层次组织实施。其中行政职务分正团职、副团职、营职、连排职四个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分技术9级及以上、技术10级及以下两个层次,如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数量较少时,可合并为一个层次确定安置计划和进行选岗。 第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安置计划,根据安置计划按一定比例分层次提供公务员岗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总成绩排名情况,分层次进行选岗。同一层次总成绩相同的,依考核分数、职务层次、任职时间、服役年限次序优先选岗。军队转业干部公开选岗时只限一次机会,岗位选定后,不得改变。选报公务员或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的,须大专以上学历且未受过党内处分或军纪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为更好地体现人岗相适,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应综合考虑军转干部的工作经历、专业特长、人员结构和工作需要;军转干部应结合自身的业务专长,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保密机要等特殊岗位,可单独采取公开报名、竞争性选拔的方式安置,也可采取考核选调的方式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对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企业自愿接收,依据双方意愿安置。不经本人同意,不能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业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所需编制在各地、各部门事业编制总量中统筹考虑,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同类性质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事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随调配偶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下达安置计划,同时接收安置。随调配偶为企业单位的,可探索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第十六条 到县(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符合到县(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配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有关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与市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同步进行。 到县(市、区)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考核赋分标准及选岗工作,由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接收人数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地公安部门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通知及时为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自档案转递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后一年内,军队转业干部可提出转学入学申请,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必须无条件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安置任务或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在纠正前,组织、机构编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机构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二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弄虚作假或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到场选岗、主动放弃选岗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同层次剩余计划中指令性安置。拒不服从安置结果或逾期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下一年转业时不得参加军转安置考试,其考试成绩计零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后,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有新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