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3年度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4-03-1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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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113号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等有关工作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57.09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49395088X3 二、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23年度,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不断加强党建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不断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政治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改进工作作风,为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2.建强建优服务保障体系。推进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化、基础信息化”,深化落实“五有”“全覆盖”,持续巩固示范型创建和标准化创建成果,提升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在系统外发展建立服务机构,在退役军人相对集中的高校、企业、商圈建设拓展型服务站。积极推进基层退役军人与武装工作融合发展,探索从入伍到退役后全周期服务模式,实现关口前移、资源共享、人员优化、服务一体。 3.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持续落实“四近零距离、服务一口清”“网格+退役军人”等特色工作做法,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方法,提升干部队伍水平,打造优质高效服务的“退役军人之家”。 4.扎实开展帮扶解困。充分发挥专项基金使用效能,加强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跟踪问效,精准开展创业扶持及困难帮扶,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5.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持续发动引导社会力量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市县乡村四级“山东老兵”志愿服务队7万余名退役军人主动参与,在传承红色基因、助力文明实践、推动平安创建、服务经济发展、协同应急救援、开展双拥共建、心理法律服务、关爱困难老兵、化解信访矛盾等服务中彰显本色担当。。 (二)工作打算 2024年,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坚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全面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 1.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推动基层基础更加稳固。以更高标准健全体系,深化落实“五有”“全覆盖”要求。向更大领域拓展延伸,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在系统外发展建立服务机构,丰富崇军服务。落实好“四近零距离、服务一口清”“牵手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与基层武装融合发展”“思政指导员”“网格+退役军人”等特色经验做法,提供精准精细精致服务。夯实基层基础,提升服务效能,推动全市服务保障工作由“科学规范”向“高效运转”发展。 2.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推动服务保障更加专业。培养、引进、用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充实基层力量,促进体系队伍稳定加强。采取专题培训、跟班见习、以会代训、考察观摩等形式,加强线上线下培训和岗位实训,分层级、全覆盖开展服务保障队伍大练兵,提升基层服务能力,锻造我市服务保障“政策通”“一口清”“活地图”铁军队伍。 3.聚合各类社会资源,推动社会力量更广参与。引导退役军人志愿队伍主动融入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大盘子”,积极与精神文明系统的学雷锋队伍、国防动员系统的民兵队伍、应急救援系统的应急等队伍融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推动服务保障与网络充分融合,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共同打造社会各界关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全新窗口。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慈善机构、群团组织及各类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在就业创业、优先优待、心理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多样化服务,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三、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113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57.09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来电来访、舆情收集、政策咨询、心理疏导、帮扶援助、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市退役军人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退役军人事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采集、建档立卡等工作。 (四)承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五)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部(挂党群工作部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权益保障部(挂社会动员部牌子)。负责接待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管理;承担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登记、政策咨询、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工作;承担动员社会力量关爱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承担退役军人的志愿服务、帮扶援助、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服务保障部。负责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承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事务工作,开展优抚救助、走访慰问等;对全市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行业务指导服务。 (四)信息保障部。承担全市退役军人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退役军人事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采集、建档立卡等工作;配合局机关做好信息宣传、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编制人数:31人 实有编制人数:28人 高卫东 范自运 李孟忠 田长叶 曾灿 吕永霞 崔瑞荣 李玉涛 盛峰 杨波 张悦璇 宁尚华 帅冬梅 马慧 冯淑涛 谢军 李金光 田勇 房磊 李相涛 叶福虎 刘波 张婷婷 满冬梅 张二凯 邱晨曦 刘旭 张久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