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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1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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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退役军人局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制定了《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退役军人政治信念坚定、使命责任强烈、作风素质过硬,具备任教潜质,是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力量。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有利于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助力改善中小学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和性别比例,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有助于发挥退役军人优势,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退役军人在新事业新岗位上贡献力量。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文件依据

1.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 号);

2.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4 号)。

三、《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

2023年3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到济宁学院调研座谈,然后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4月向各县市区退役军人局征求意见,共收到14条意见,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6月初向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济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征求意见,共收到16条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工作措施,明确建立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制度,开展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开展退役军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前培训和开展事业单位教育类考试考前培训;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予以加分、免试、单招、优先录取等,并严格落实享受学费和助学金等教育资金政策;加大退役军人就业进校园力度,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管理、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开发设立退役士兵校园类专项公益性岗位等;放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条件,在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招聘计划时,可根据有关政策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延长2年有效期;强化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规划发展,鼓励中小学注重退役军人教师培养,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全面评价业绩贡献,体现激励导向;开展红色经典国防教育宣讲,组建退役军人国防教育宣讲团,定期开展校园宣讲活动,传授国防知识,讲述英模故事,培养青少年爱国情操和忧患意识。

《实施意见》的保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评优宣传,定期督查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对学校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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