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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1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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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省退役军人厅对《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鲁退役军人字〔2020〕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件修改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修订依据及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8月25日,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印发了《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鲁退役军人字〔2020〕30号),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省退役军人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于文件有效期满前规定时间内启动修订工作,经全面调研,多方听取有关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充分吸收退役军人事务部及各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最终修订印发了《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鲁退役军人字〔202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以就业为导向,以培训质量为根本,为符合条件的每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科学、便捷选择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专业和培训地点提供了政策参考,丰富了培训专业,为我省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规范了《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标准》“院校版”和“网络版”中对申办资格的表述,将“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法人登记证书”。二是删除了《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标准》“院校版”和“实业版”中第12条对职业资格评价的要求。三是规范了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表述,将“现代企业新型学徒制”修改为“企业新型学徒制”。四是规范引用文件,因《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行动计划》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不在修订后《办法》中继续引用。

《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此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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