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政策解读
《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08 16:05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体现对军人的尊崇,做好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新时代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政策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对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的《济宁市抚恤定补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决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299号)。

2.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0〕13号)

3.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

三、出台目的

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政策的需要。《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施行以来,济宁市委、市政府、济宁军分区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出台了许多新时代退役军人优待政策,这些政策需要在《办法》中体现并落地落实。

二是调整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能的需要。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重新建设或者修缮”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应急管理部门,其他与住房保障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也作了相应调整,需通过修订《办法》重新明确工作职责。

三是及时提炼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的需要。我市各地在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需要通过修订予以总结推广。

四、重要举措

一是将“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的职能由民政部门调整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二是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款项”的职能由民政部门调整至应急管理部门。

三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增加“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补助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职能。

四是民政部门增加“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职能。



具体联系人:田长叶

联系电话:  0537-225393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