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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2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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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做好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提高退役军人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意见》的必要性

孤老优抚对象是优抚对象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为保卫和建设祖国、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无儿无女,孤身一人,如今年岁已高,做好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尤为迫切和必要。这次制定出台《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制度创新,针对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短板,着力从体制机制、责任主体、标准规范、服务管理、资金保障、加强监督等方面予以明确,为做好孤老优抚对象保障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二、《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

《意见》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和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并结合全市孤老优抚服务保障工作实际,进行了制度设计和创新。

三、孤老优抚对象的范围

《意见》主要是保障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残疾优抚对象,为他们提供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服务。

四、孤老优抚对象供养方式

孤老优抚对象主要分为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供养以光荣院和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间为主,没有建设光荣院、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机构服务等形式,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对于分散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供养措施主要包括,对每名孤老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明确联系人跟踪服务,随时掌握生活状况和身体情况。分散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发放特困人员救助金;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不符合的,明确一对一帮扶联系人、近亲属或邻里乡亲等作为长期看护人,为他们提供日常探视、居家照料、事务代办等服务,照料护理金发相关长期看护人。对符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条件的失能半失能和80岁以上高龄分散供养孤老优抚对象,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政策,其照料护理费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为他们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定期组织优抚医院开展巡回医疗,为分散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开展查体、诊疗、送药等服务。

五、加强集中供养机构服务管理的措施

主要包括高标准建设光荣院。积极探索光荣院集中建设和管理服务模式,统筹优抚医院与光荣院融合发展,探索医康养结合新模式,依托济宁市荣复军人医院新建济宁市光荣院,努力改善医疗和居住条件,着力提升医疗水平和护理水平。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和互助机制,以新建济宁市光荣院、金乡县万福休养院、汶上县光荣院、曲阜市荣誉军人休养院为载体,开展跨区域集中供养试点;加强光荣院转隶,坚持不降级、不减人、不改变机构性质的原则,尽快实现光荣院应转尽转;探索光荣院管理改革,科学制定供养标准,优化调整供养政策,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光荣院建设和改造提升,为集中供养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生活、医疗和文化娱乐环境;提升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服务标准,对在光荣间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进一步严格服务标准,细化标识设置、光荣牌悬挂、卫生设施及床上用品配置、荣誉展示等具体要求,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给予优待。

六、经费保障和人才培养

《意见》明确:统筹一般预算、福彩公益金等来源渠道,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孤老优抚对象保障水平;孤老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荣誉金、慰问金等由个人支配使用。强化集中供养机构工作人员优抚政策的宣传、培训、教育,将光荣院管理服务人员专业培训纳入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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