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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0-11-0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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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以来,受到了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欢迎。在具体实践中,发现了一些操作层面的技术性问题。对此,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创业扶持

1.退役军人如果名下有多家企业,是否只能享受退役军人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4类中其中1个类型的扶持政策?

答:均可以享受创业扶持政策。但是,为激励更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避免重复补助,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是否适用于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

答:退役军人与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实际用工单位是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向其他单位派遣用工,此种情形计入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奖励。二是实际用工单位不是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公司,只是人事代理,此类情形计入实际用工单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奖励。

3.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限定了注册登记三年内的初创期,那么个人自主创业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个人自主创业多年后还可以申请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答: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在三年初创期内申请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后续发展还可以申请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发展种养殖等从事个体工商创业的,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不受三年期限时间限制。

4.自主择业干部到初创小微企业就业,企业无法提供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此种情况,企业如何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答:《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中涉及的人员,指的是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对于吸纳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企业提供身份材料、入职资料、工资单据等证明,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的认定是否必须为已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如:个体养殖、种植户、电商创业,以及贷款购买出租车创业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创业项目等),是否可以享受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答: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是以退役军人个人为借款人的贷款服务,具体包括两类情况:一是退役军人本人从事种养殖、电商等个体工商创业,须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二是退役军人本人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在初创期内,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营业执照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属于第一种情形,可以按照《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6.企业不属于初创期,且有扩大生产规模的意愿,可以申请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吗?

答:可以。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是专门为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提供的贷款服务。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贷款条件、程序办理,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7.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已申请贷款,并已享受贷款贴息,后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能否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答:若变更后的企业仍符合“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条件,此种情况新企业仍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若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不是退役军人,或虽为退役军人但不符合出资比例要求,那么新企业不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8.申请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需要申请人提供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但因小微企业用工流动性、季节性大,固定工少,无法为工人全部缴纳社会保险。此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贷款?

答: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除政策规定缓缴、免缴等情形外,若未依法纳税或未为职工全部缴纳社会保险,则不符合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9.已申请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的,是否可以申请退役军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答:可以。具体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10.已经申请了抵押贷款的能否办理自主创业贷款?

答:抵押贷款是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阶段的贷款服务,若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说明企业已过初创期,不符合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或以小微企业名义申请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1.按照公司注册章程,企业由多名退役军人合伙创办,且都是公司股东。如果其中1名退役军人股东(非法人)被追究过“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是否就失去贷款资格?是否仅对受到刑事处罚的退役军人取消扶持资格?

答: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是申请贷款的条件之一。“因违纪违规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其他股东受到类似处分,不影响贷款资格,但股东有受到刑事处罚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取消扶持资格。

12.夫妻共同经营的小微企业如果申请贷款,但法定代表人不是退役军人本人,而是其妻子,能否具有申请贷款资格?

答: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必须由退役军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由其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申请贷款资格。

13.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与创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在何地申请?

答:退役军人应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

14.小微企业的界定是参照人社部门标准还是工信部门标准或是其他标准?

答: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5.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没有申请过创业贷款,能否直接申请后续发展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已经享受过初创期创业贷款的,能否申请后续发展需要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

答:均可以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16.退役军人贷款贴息周期为一个自然年。鉴于35号文件有效期为2021年7月31日,对于2020年7月30日后、文件有效期之内退役军人申请的各类贷款,是否还能享受贴息?

答: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获批的创业贷款,至文件有效期后贴息没有完毕的,仍继续按文件规定予以贴息。《意见》试行到期后,将及时出台政策。

17.文件规定的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其中是否包括个人自主创业?

答: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适用此情形。个人从事种养殖、电商等个体工商创业的,不适用此情形。

18.退役军人安置地在省外,在我省地市申请创业贷款,退役军人部门是否需要确认其在安置地是否享受公益岗待遇?

答:需要确认。《意见》中明确规定,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的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创业扶持对象范围。创业扶持对象是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并创业的退役军人。

19.《意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一项中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给予相应奖励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初创小微企业是否受“注册登记3年内”限制予以明确。

答:初创小微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超过3年不再属于初创小微企业。

20.政策规定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实施奖励,若同一退役军人一年后变更工作到另一企业就业,那么新企业是否可以按吸纳该退役军人就业申请奖励。

答:新企业与该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按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计算。若首次申请奖励,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净增人数核发。

21.《意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一项中,“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是仅指文件实施后签订的合同,文件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适不适用该规定?

答:包括文件实施前已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退役军人。

22.已申请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的,是否可以申请个人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

答:不可以。《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明确:“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修订鲁人社规〔2017〕18号文件,出台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已申请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的,不得重复申请。

23.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规定的3年内,是以受理时间还是以审批时间为限?

答:以受理时间为限。

24.明确“个人自主创业”的定义和范围。

答:政策解答第5条中,已介绍个人自主创业分为两种情况,即退役军人本人创业、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

25.退役军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的申请方式。

答:无论哪一种方式创业,只要申请人符合《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办理退役军人创业贷款。

26.申请退役军人创业信用贷款,银行要求创业个人营业执照下发6个月后再放款。请明确是否有创业信用贷款必须个人营业执照下发6个月后再放款的规定。如果没有,省行是否可以向市行下发通知。

答: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在后续发展阶段可以申请信用贷款,具体按照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办理。

27.申请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需要申请人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建议明确必须需要缴纳哪些险种才能符合申报条件。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界定的强制缴纳险种。

28.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已申请贷款,并已享受贷款贴息(已完成贷款贴息),之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也是退役军人,该企业可否再次申请同种创业扶持贷款贴息?

答:参照第1条和第7条解读。

29.文件规定企业个人自筹创业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但创业项目投资总额很难明确界定,创业项目计划书载明的投资总额和实际情况往往有较大出入。建议明确贷款申请人资产认定办法,以便基层操作。

答:资产认定较专业,需要专业机构做。经办银行有专门的评估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职责是认定资格,审核资料完整性,无需开展资产认定,增加审批程序。

二、困难帮扶

30.个人起付线部分是否在帮扶范围?如某人出院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保障后,个人仍然需要支付14000元(含起付线1000元),那么1000元起付线是否在退役军人专项基金困难帮扶范围?

答:政策范围内需要个人支付的费用属于专项基金困难帮扶范围,包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

31.大病专项救助,是以自然年度还是会计年度界定救助范围?有些大病患病时间跨度较长,前一年或两年治疗票据是否在认定范围?是否可以连续计算?2019年8月1日之前的可以申请吗?

答:我国自然年度与会计年度是一致的。大病救助以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为计算依据,前一年或两年治疗费用不在认定范围。同一年度内患同一重大疾病多次住院的,可按住院次数分别申请,也可累计年度费用一次性申请。年内患不同重大疾病的,按重大疾病种类分别申请。具体申请时限,截止次年大病保险申请截止日期之后2个月内。困难帮扶申请2019年8月1日之前的可以申请,但限于2019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

32.大病专项救助次数和时间范围界定问题,一年内住院多次,每次费用都达不到救助标准,但多次合计费用可以达到标准,这种情况是否予以救助?

答:年内患同一重大疾病多次住院的,可以按住院次数分别申请,也可以累计年度费用一次申请,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年度。

33.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伤残民兵民工是否在困难帮扶范围内?

答: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均属于困难帮扶对象。

34.其他优抚对象中的“现役军人家属”是否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如果退役军人因直系家属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生活困难,本人有收入但家庭未纳入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收入低支出大,能否进行救助?以哪种形式进行救助?

答: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因直系家属(包括抚养人)患病导致生活困难,应及时转介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帮助协调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救助后仍生活严重困难的,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后,给予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35.未被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范围的退役军人群体,或者无法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处于困难边缘的退役军人,能否享受救助?

答:困难帮扶政策体现了“普惠+优待”的原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不是限定帮扶对象的前置条件。对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社会保障政策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再给予困难帮扶。对于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性困难,要同时办理普惠性救助和困难帮扶。

对于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应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帮助办理普惠性社会救助。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在村(社区)公示等程序,再给予帮扶。

对于无法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的退役军人,应分具体情形:若因困难程度较轻,未达到普惠性救助条件,则也不在困难帮扶范围;若存在普惠性社会保障规定的不得享受救助情形,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待改正后再评估是否符合普惠性救助和困难帮扶;若因没有相应普惠性救助政策予以救助等其他原因,确实生活严重困难的,直接履行困难帮扶审批程序后,给予困难帮扶。

36.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视困难程度给予0.3—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视情况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标准如何界定?

答:在《意见》起草过程中,省里广泛征求和吸纳了各市意见。关于困难帮扶标准,各地建议,因每名帮扶对象具体情况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宜确定全省统一的标准,省级可以确定一个指导线,由市县视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因此项工作在基层落实,具体救助过程中实际情况复杂,省级制定了帮扶标准指导线,需要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前期工作实践,制定操作细则,针对具体困难类型、情形、程度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帮扶标准。

37.所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能否给予大病专项救助?有的疾病虽轻,但为慢性病,需长期吃药,花费较大;有的疾病重,已无法治疗,基本不存在医药费,可否给予专项救助?

答:大病专项救助费用是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以内的合规费用。对于不在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较大,造成其生活严重困难的,要及时转介普惠性社会保障,救助后仍十分困难的,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后,在年内给予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以后年度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履行帮扶程序后,可继续给予困难帮扶。

38.大病专项救助时,帮扶对象使用报销目录外的药品、器具等产生的费用,是否计算在个人自付医疗费内?

答: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目录外的费用不在帮扶范围内。

39.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中,对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的界定,实践中不好把握,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地区人员,3个月之内的家庭收入无权威材料支持和验证,无法进行测算。对于有一定收入,个人不承认而又强烈要求救助的人员,说服力不强。

答:需要申请人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并对真实性负责。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在村(社区)进行公示等方式,评估其困难程度,履行以上程序,无异议后,给予帮扶。对于个人有一定收入,故意隐瞒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信息的,一经发现,追回资金,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0.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中“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应明确何种事故、灾害,交通事故、家庭火灾、自然灾害是否属于援助范围?如何认定?

答: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同的突发意外,需要不同的认定程序。《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试行)》中明确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申请人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单位、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具体操作中,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确定其困难程度。各市在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时,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

41.“一定时间”、“生活仍严重困难”、“重大财产损失”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不同事件的时间不同,范围也不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判。重大财产损失也称直接损失,一般是指使受害人现有的财物数量当即减少或丧失,而因此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以上认定由县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认定。

42.“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人员范围的问题,除生活不能自理、医疗、教育方面外存在的困难情况,其困难标准如何评估判定?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答:《意见》中明确,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的,出具相关救助材料,未纳入的,应及时转介相关部门,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或给予临时救助。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需对申请人开展入户调查,了解其居住条件、生活现状等,进行民主评议、村(社区)公示等,确定困难情况,无异议的给予帮扶,不需要其他证明材料。

43.生活不能自理的界定。生活不能自理分为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有五项指标,应由哪个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程序需要明确。

答:生活不能自理由县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通过入户调查生活状况、行动能力等认定。

44.需要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遭遇自然灾害时不好认定,有的服务对象是自身责任造成的意外,是否救助?

答: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是管理专业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一般用于交通、安全生产等领域,通常不适用于自然灾害的认定。由于自身责任造成意外事故,如果属于过失造成的,而且实际生活确实非常困难,也应当酌情予以救助,但是如果是因为故意造成的,不应予以救助。

45.退役军人突发意外死亡是否可以使用该基金给予其家庭救助?

答:按照国家政策法律规定,退役军人突发意外死亡的,按政策规定的给予丧葬费等之外,属于意外事故的,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相应给予赔偿;因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意外死亡的,可以给予救助。

46.如果申请救助本人不提供商业保险单,如何界定其是否享受商业保险已报销?

答:申请人需如实提供受助情况,并对本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程序认定。入户调查或事后检查发现不如实提供受助信息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47.民政救助是年底确定办理普惠政策享受对象和金额,我们是临时救助随时受理随时办理,与享受普惠政策后的优惠这一原则中普惠政策享受时间点上有冲突,可否确定受理时间和与民政联动办理机制。

答:民政部门开展的社会救助实行即时受理、限时办理,与我们的临时救助不存在时间冲突。具体可查阅《山东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48.属于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供养的退役军人进入养老院集中供养的,其基本生活、医疗等由敬老院统筹负责,是否可明确不在困难救助范围?

答:特困人员供养是社会救助政策,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退役军人,仍存在特别困难的,应及时给予帮扶救助。

49.建议去掉“普惠性政策”的限制条件,明确困难的认定标准,或者直接明确“在申请者本人现享受的政策报销后”进行帮扶。

答:中央明确要求:“对遇有特殊困难的,根据其困难程度,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基础上,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对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按照“普惠+优待”的原则开展帮扶,是对退役军人的尊崇优待。对于困难认定,要严格按照《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审批程序确定。

50.建议按照民政救助经验,予以明确凡是提出救助申请人员,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视为同意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收入及存款等,这样我们可以核定其收入和存款。

答:《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中“申请人承诺”一栏中,已明确申请人在申请时“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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