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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0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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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

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办发〔2017〕55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发〔2016〕2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指导意见》(国转联〔2017〕1号)要求,现就我省探索开展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针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实际,采取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探索开展军转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促进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与地方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确保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干部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目标任务

把握经济社会建设人才需求和军转干部成长规律,以推进军转干部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军转干部人才作用和推动军转安置工作创新发展为目标。通过选送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到高校培训,帮助其掌握安置岗位必需的知识技能、行业技能,提升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本领,实现从军队人才到地方经济建设人才的转型。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以需求为导向,从军转干部实际出发,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区别、有针对性地授之以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坚持知识先导,注重能力。以知识学习为基础,传授必需的通用知识、专业知识和行业知识。注重提升岗位能力,将能力培养贯穿教育培训全过程,帮助军转干部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

坚持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坚持把“安置、培训、使用”结合起来,根据军转干部任职岗位需求,做到“干什么、学什么”,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实用性,以培训促安置,进一步提升安置工作水平。

四、抓好重点环节工作

(一)培训对象

参训学员从2016-2020年安置定岗后专业不对口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中选派。参训学员由接收单位根据本人意愿和岗位专业需要等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二)承训高校

承训高校由各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要根据本地高校资源和高校培训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办学水平、专业设置、师资力量等条件,选择具有财政拨款渠道实力雄厚的高等学校作为承训高校。军转干部接收单位有定点合作高等学校且符合条件的,经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可列为承训高校。本地有培训需求但缺乏相应高校资源的,也可委托异地高等学校组织培训,异地委托培训原则上应在全省范围内就近选择。

(三)培训专业

培训专业的确定,原则上以安置定岗后军转干部所在岗位需要的实用专业为主。承训高校按照接收单位提出的培训需求确定培训专业、制定培训方案,经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接收单位确定后实施。

(四)培训方式

参训学员进入高等学校进行为期1年的带薪、全脱产、融入式专业培训。培训可采取学分制、导师制、研究式等方式进行跨年级、跨专业跟班学习,并安排一定学时的岗位实训,公共类课程可结合实际集中开课。

(五)学员管理

接收单位和承训高校共同做好参训学员日常管理工作。接收单位是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管理主体,要做好学员培训期间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督促参训学员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承训高校负责学员日常管理工作,要根据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针对参训学员特点制定专门的管理服务办法,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参训学员培训期间纳入在校学生统一管理。学习期间转接党组织关系和参加组织生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试考核

承训高校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开展参训学员的考试考核工作,对学员在校表现、专业课程和实训成绩进行综合考核。承训高校要严格按照教学任务和规定进行专业考试;接收单位要对参训学员岗位实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学习期满,承训高校和接收单位对参训学员进行结业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参训学员由承训高校颁发结业证书。承训高校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及时准确记录培训情况,并将学员培训期间的表现、考试考核成绩报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转用人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七)经费保障

根据各接收单位实际参加进高校专项培训人数,培训经费总额每人不超过20000元,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补助12000元,剩余部分由单位承担。培训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财政经费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当年高校培训工作启动后,应根据本地预计参加高校培训人数和确定的费用标准,于9月底前编制专项培训经费预算,报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情况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支付给有关承训高校、有关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单位承担的培训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次年6月底前,各级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地上年度军转干部进高校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决算主要反映实际参加进高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军转干部人数及培训经费支出情况。7月,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将对决算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报送国家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决算情况,在下一年度核拨经费时做出相应增减调整。

五、强化责任落实

(一)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筹牵头职责,研究制定探索开展高校培训实施办法。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共同做好承训高校和参训人员确定及培训方案拟定工作,牵头做好高校培训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教育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指导高等学校做好军转干部进高校培训工作,协助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承训高校选定工作,并将承训高校承担军转干部培训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估体系。

(三)承训高校工作职责

承训高校要切实做好高校培训教学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加强学员在校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军转干部的优势,为学校的国防教育等发挥积极作用。

(四)接收单位工作职责

接收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军转干部进高校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不再安排参训军转干部承担单位工作任务,确保其集中精力安心学习。要指定专人指导参训军转干部实训,做好学员培训期间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发挥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管理主体作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军转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工作,建立高校培训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高校和接收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高校培训工作。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从2017年起,全面启动高校培训试点工作。要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军转干部进高校培训学习模式和管理机制,不断丰富高校培训工作内容形式,推动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创新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军转干部进高校培训申报审批流程

2.军转干部进高校专项培训经费拨付流程

3.军转干部进高校培训申报审批表 

4.承训高校确定审批表

5.军转干部进高校培训结业登记表

6.承训高校培训考核评估表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附件.doc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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